《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 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条文要义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无须具备法定情形,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 意撤销赠与合同。撤销的时间应当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已 经撤销,视为没有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再存在赠与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没有期限的限制,即不存在除斥期间 的约束。赠与合同允许任意撤销并且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是因为赠与 是无偿行为。
      即使如此,对于赠与的撤销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情形下,赠与 人不得撤销赠与。不得撤销赠与的情形是:(1)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 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的,这是因赠与的标的物已经转移,赠与行为已经 完成,因而不得撤销;(2)赠与合同订立后,已经经过公证证明,表 明赠与的意思表示已经经过慎重考虑,并且提交公证机关证明,也不得 任意撤销;(3)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 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由于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具有道德上的因素,如果 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与公益和道义不符,因此也不得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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