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特殊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 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条文要义
      赠与是转移所有权的无偿行为,对于不动产等赠与物,不仅要交付 财产,还要根据法律规定完成过户登记等应当办理的手续,才能实现所 有权的转移。故赠与人向他人赠与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 理有关手续。
    依照法律规定,有的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是登记转移所 有权,有的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却不是转移所有权。登记对赠与是否成 立是否有影响,要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法律规定登记只是备案的 性质,虽未履行办理登记手续,赠与合同应当成立,登记并不影响赠与 合同的成立。如果法律规定登记是合同成立要件,则赠与合同成立必须 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不成立。如果法律规定登记是合同生效要件, 未经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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