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及赠与人责任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 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 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一般的赠与合同是无偿行为,因此订立赠与合同后,赠与人是可以 撤销合同的。但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 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赠与目的,是履行道德义 务。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对赠与人的约束力较强,不能任意撤销。
      对于公益赠与以及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 同,一经成立,不得任意撤销,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义务,交付赠与 物,并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与人。如果不予赠与,则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本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致使毁损、灭失的,不仅不能将赠与物转移给受赠与人,而且会造成 受赠与人的损失,因此,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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