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条文要义
      附义务的赠与,也叫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 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即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 与。附义务赠与的特征是:(1)附义务赠与是在接受赠与时附加一定 的条件;(2)附义务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应当低于赠与物的价值; (3)一般情况下,赠与行为在后,附条件的履行在先,但是可以另外 约定;(4)所附义务可以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向第三人履行;(5) 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合同。
      法律确认附义务的赠与有效,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应当按照约定履 行所附义务,否则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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