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 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赠与是无偿合同,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赠人不 得因赠与物有瑕疵而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有两个例外。
1.在附义务赠与中,如果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 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这是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合 同使然,既然赠与物有瑕疵,虽然不能要求承担完全的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对所附条件而言,赠与的价值与所附条件的价值相当,才符合公平 原则。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 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赠与财产存在的瑕 疵,如果赠与人已明知但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故意隐瞒赠与财产的瑕 疵,受赠人因此受到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对赠与财产 的瑕疵仅在其明知而故意不告知的情况下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于因重 大过失而不知其赠与财产上存在瑕疵,对于赠与人虽未告知但受赠人已 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不发生因信赖赠与财产无瑕疵而受有损害的问 题,赠与人此时也无瑕疵担保责任。(2)赠与人保证赠与财产无瑕 疵,指的是其保证赠与财产具有同类财产的通常效用或价值。保证赠与 物无瑕疵而实际有瑕疵,造成损害的赔偿范围也应限于受赠人信赖赠与 财产具有保证的价值而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不应包括赠与物完全没有 瑕疵时所得到的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指订约支出的费用,受 领该赠与财产的费用。受赠人就因赠与物的瑕疵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亦得 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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