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撤销权与除斥期间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条文要义
      在一般情况下,法定赠与撤销权应由赠与人本人享有,但在因受赠 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继承 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享有法定撤销权。这是因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 代理人往往与该赠与人有密切的亲缘关系,关注赠与人的财产,往往都 能达成一致意见积极行使该撤销权,以维护赠与人的利益。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即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的除 斥期间,比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要短,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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