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 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条文要义
      由于赠与行为是无偿行为,故赠与人除了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 销权保护自己之外,还规定了赠与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享有拒 绝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赠与人行使拒绝履行赠与义务的条件,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 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这是两个并列的条件:(1)经济状况显 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2)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 家庭生活。只要具备其中一个要件,就可享有拒绝履行赠与义务的权 利。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应当是不一般的恶化,而是达到显著的程度。 严重影响,应以客观标准判断,参照赠与人生产经营或者家庭原有生活 的标准。
      拒绝履行赠与权的性质是形成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赠与人 行使拒绝履行赠与权,可以用口头形式表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为之。 如果是在诉讼中,还可以在诉讼中作为抗辩事由提出,同样发生拒绝履 行赠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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