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条文要义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 合同。借款人是借进款项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 组织,法律对借款人的资格并未作任何限制。贷款人是借出款项的一方 当事人,可以是适格贷款人的法人即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其他民事主体也可以 进行民间借贷,也是合格的贷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征是:(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货币本身是 消费物,一经使用即被消耗,原物不再存在。所以,借款人在借到款项 投入使用后,无法再向贷款人返还“原来”的借款,在合同到期时只能返 还给贷款人同种货币的款项本息。(2)借款合同是转让借款所有权的 合同,货币是消耗物,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一旦交付给借款人,则该款 项即归借款人使用并所有,贷款人对该款项的所有权则转化为合同到期 时主张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权。(3)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 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贷款人都向借款人按一定标准收取利息。利息 是借款人取得并使用借款的对价,故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自然人之间 借款对利息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4)借款合同 一般是诺成、双务合同,自然人之间口头借款合同要求是实践性合同。
贷款人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前,须首先了解借款人业务活动及 财务状况,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向 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 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真实情况。在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为了确保 借款人能够按时返还借款,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担保,借款人应当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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