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合同禁止利息先扣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 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条文要义
      借款合同禁止利息先扣。所谓的利息先扣,是在贷款人发放借款之 时,就将一部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做法。利息先扣的问题在于, 在支付本金时就预先扣除一部分利息,使借款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得到全 部的借款数额。例如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百分之二为2万元,在支付 本金时,只支付88万元,其余12万元作为6个月的利息预先扣除,借款 人实际使用的借款金额就是88万元。
      当事人约定利息先扣的,在法律上不具有效力,其办法,是按照实 际借款数额认定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如上例,贷款人出借借款利息 先扣12万元,实际支付88万元,就按照88万元计算本金,月息二分,为
1.78万元。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754.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3754.html
  • 禁止利息先扣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