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七十一条:支付借款迟延责任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 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条文要义
      在借贷合同的履行中,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量提供借 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均不得迟延履行上述 义务。如果贷款人或者借款人违反上述义务,构成违约行为。承担的违 约责任是:
      1.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如果造成了借款人的 损失,应当对借款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也构成受领迟延的 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不 能因为未使用借款而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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