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义务与期限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 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 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 期限内返还。
条文要义
      按期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必须履行。按期返还借款,就 是按照借款的清偿期清偿还款债务。
      确定还款期限的办法是:
      1.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有约定的,约定的期限是还款期限,借款人 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清偿借款。
      2.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民法典 第51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按照补充协商的期限为还款 期限。
      3.通过补充协商仍然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向贷款 人返还借款,贷款人不得拒绝;贷款人也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返还, 但应先进行催告,并给借款人保留合理的准备期间,合理期限的标准应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合理的准备期限届满后,如果借款人仍不能按时 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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