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性质的规定。与《合同法》第210条 规定相比,改变了“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则,改为“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的新规则。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就是民间借贷,其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即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也就是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时,借款 合同成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虽然 也能够解释为实践性合同,但是存在一个问题,即只要承诺借款,不论 是否生效,因为已经成立,借款人都可以要求履行而使合同生效。确定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就更表明了借款合同的实践性,达成合意,借款合同并不成立,直至提供借款时才成立,就会使自然人之间的民间 借贷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本条规定的言外之意,是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法 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同,都是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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