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 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条文要义
对于借款合同的利息之债,本条规定的基本规则是:
1.借款合同分为本金之债和利息之债。利息之债是否存在,依据当 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对利息之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确定。
2.禁止高利放贷。这是通过民法典规定的借贷合同必须遵守的准 则。目前,民间借贷中的高利放贷比较普遍,有的甚至比较疯狂,甚至 有约定月息10%的高利贷,年息就是120%。高利贷破坏国家金融秩序, 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禁止。因而,凡是借款合同约定支付 利息之债的,借款的利率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违反国家 关于利息之债的有关规定进行约定。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 约定支付利息,但约定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高利贷的规定,即月 息二分为上限;月息超过二分至三分的部分,为自然债务,不予强制保 护;月息三分以上的为非法利息。
3.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之债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为无息 借款;不过,如果借款的主合同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在补充合同上规 定有利息,则为有息借款。
4.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协议补充不 成的,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与自 然人之间的借贷,应当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 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的,视为没有利息,为无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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