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 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条文要义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的特征是:
1.保证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基础和前 提,是从属于主债的从债。
2.保证合同具有人身性,其担保的属性称为“人保”,是以保证人的 信誉作为担保的基础,保证合同的建立与保证人的人格、身份密不可 分。
3.保证合同具有补充性,其功能表现在担保,以督促债务人的债务 履行;也表现在保证的补充性,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主 债务的时候,保证人才履行保证债务,即保证合同系以主债务的不履行 为生效条件的合同。
4.保证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尽管依附于主债而存在,却是区别于 主债的从债,具有相对独立性。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主债权人和保证人,他们之间通过保证合同约 定保证债务。保证人是接受主债务人的委托,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 的人,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构成保证合同关系,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保证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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