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性质和主合同与从合同效力关系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 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条文要义
      保证合同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关系,是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即 主债权债务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在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效力与保证合同效力的关系上,保证合同的效 力附从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效力。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原则 上有效,如果保证合同自身无效,不影响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效力;主债 权债务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必定无效,即主合同和从合同均为无效。 其原因是,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失去了所保证的债权债务 基础,自然无效。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包括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引发的保证合同 无效和保证合同本身无效,并非不产生民事责任,而是依据过错责任原 则,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各自的过错程度,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各自都有过错, 且过错均等,则每个主体承担1/3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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