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合同反担保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条文要义
      反担保,又叫求偿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 保人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时,保证人承担了保证 责任后,即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为避免或减少其追偿权实现的风 险,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担保权人为本担保人即保证 人,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本担保的保证人提供的担保,担保方式限于 保证、抵押和质押。反担保具有重要意义,是维护本担保人即保证人的 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有效措施。
      保证人向债务人要求提供反担保请求的,债务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财产订立反担保合同,为保证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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