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条文要义
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权利,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进行。如果债权人在 保证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将会发生法律后果,即债权人丧失对保证人 的保证债权,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规则不同,因此债权人未主张保证债 权的形式也有所不同。按照本条规定: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主张保证债权,是未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因而丧失保证债权,保证人不再对其承担保证责 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既包括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也包括未直接向保证人请求承担责 任,债权人丧失保证债权,保证人也不再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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