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 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 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 债务的诉讼时效。
条文要义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债权人可以主 张保证债权的期间,这是债权人对保证债务的第一次请求权的行使。当 债权人主张保证债务,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债务之时起,债权人产生保 证债权的二次请求权,二次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由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规则不同,计算诉讼时效也有所不 同。依照本条规定: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的,是行使第一次请求权,如果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就没有问 题了。如果保证人主张先诉抗辩权被驳回,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抗辩权就消灭,从该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主张保证债权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 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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