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九十五条:变更主合同对保证责任发生影响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 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 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 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 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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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合同在订立之后,都可以经过当事人协商对合同内容进行变 更。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是两个合同,尽管有主合同和从合同之别,但毕 竟是两个合同。因此,主合同变更须当事人合意,从合同即保证合同的 变更亦须债权人与保证人达成合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协商变更主合 同,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变更保证合同,使主从合同的变更相一致,当 然没有问题。
      问题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保证人不知情,即不知道主 合同的变更,则只有主合同发生变更,原则上从合同并未变更。具体的 规则是:
      1.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 容,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由于保证合同并未变更,因而保证人仍须对 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 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人并未对变更后的债务承诺提供保 证。
      2.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 面同意的,也是由于保证合同并未变更,因而保证期间仍然为原合同约 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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