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九十七条:主合同债务人转让债务对保证责任效力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 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 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条文要义
      主合同的债务人转让债务,转让的是对主合同债权人的债务,须债 权人同意方可。就一般的规则而言,主合同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并不是 转让保证合同的债务,对保证人的利益似乎并不发生影响,因为保证人 的债权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保证合同并未发生变化。但是,保证人成 为债权人的保证债务人,一般都是由于与债务人有相当关系,才肯为其 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债务人一旦发生变化,就会改变保证人与债务人的 关系,对保证人会发生不利益。所以,主合同的债务人转让债务,也应 当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即债权人应当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本条第1款规定的规则是,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 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 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债权人和保证人 约定同意转让保证债务,或者债务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转让债务保证人 也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依照约定。
      本条第2款规定的规则是,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只是增加了债务 人,原债务人并未脱离主合同的债务人地位,保证人的利益并未受到影 响,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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