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免除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 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 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条文要义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在未穷尽其财产履行债 务之前,债权人不得向一般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正因为如此,一般保 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可以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 行财产的真实情况,使债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债 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如果放弃或者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致使 债务人的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债权人向一般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让 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但是应在其提 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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