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 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条文要义
      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共同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提供保证的,是共 同保证。共同保证分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
      1.按份保证,是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的各自份额,按 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在按份保证中,保证人不 承担连带责任。不过,按份保证必须由保证人与债权人有特别约定,如 无特别约定,则数个保证人应负共同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他们共同对 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2.连带保证,是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或者 约定不明确,共同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并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的共 同保证。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 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连带保证的特点在于他 们彼此之间是连带关系,都要向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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