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 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条文要义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地位上具有从属性,且是为了债务人 的利益对债权人提供担保。因此,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都从属于保证人,保证人均可对债权人 提出主张。即使债务人对债权人已经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然有权就此 向债权人主张抗辩,并且发生抗辩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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