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概念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条文要义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在出租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是负有将租赁物交付对方使 用、收益的当事人,承租人是凭租赁合同可以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 并向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当事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是指出租 人于合同生效后应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租赁物既可以为动产, 也可以为不动产。
      租赁合同的特征是:(1)租赁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2)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收益权的合同;(3)租赁合同是承租 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5)租赁合同终止 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
      租赁合同的种类是:(1)动产租赁合同与不动产租赁合同;(2) 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3)本租合同和转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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