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 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 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条文要义
租赁期限,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的对租赁物的使用期限。对租赁期限的一般规则是自由约定,但是有最长期限的限制。设定租赁合同的 最长限制,是为了适应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特别是不动产,其价格会 因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发生较大的变化,对一方当事人产生经济上的不利 益,需要均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我国的租赁期限最长限制为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的约定无 效,要缩短为20年。对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的限制,并不妨碍当事人在租 赁期限届满后,继续续订租赁合同。续订租赁合同就会给双方当事人对 租赁利益关系提供一个缓冲期,重新考虑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 以,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 限也受最长期限的限制,自续订之日起也不得超过20年,这就是租赁合 同的约定更新。当然,租赁合同期满也可以进行法定更新,即租赁合同 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租赁物,交付租金,出租人仍然收取租金,原租赁 合同就成为无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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