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 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条文要义
      租赁合同生效之后,出租人负有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的 义务,以满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租赁目的。
      出租人主要的义务是:
      1.依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交付租赁物是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于承租人。出租人应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租赁物。依合同约定的使用 性质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必要,则出租人应作成适于承租人使用的状 态。租赁物有从物的,出租人于交付租赁物时应当同时交付从物。出租 人不能按时交付标的物,应负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2.出租人应保持租赁物合于使用、收益的状态。出租人不仅应使交 付的租赁物适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而且于租赁关系存续期限内也 应保持租赁物的状态适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当承租人的使用、收益 因毁损以外的原因,受有妨害或有受妨害的危险时,出租人负有除去或 防止的义务。第三人侵夺租赁物或为其他妨害时,承租人得基于自己对 租赁物的占有权,直接对于第三人主张占有的返还或请求排除妨害,也 可代位行使出租人的物上请求权。在标的物受到自然侵害而不适于约定 的使用、收益状态时,出租人应当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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