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 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条文要义
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后,应当合理利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合理利 用包括:
1.在双方当事人就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有明确约定时,应当按照双方 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2.在双方当事人对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依据 本法第510条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补充协议确定,达成协议的,按照协 议的使用方法使用;如果经补充协议无法达成合意的,则应当按照租赁 物的性质使用,例如,以居住为使用方法的房屋租赁,不能作为商用使用。
承租人不依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为使用、收益,出租人得 请求承租人停止其违反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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