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负担租赁物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对租赁物有维修义务。出租 人的该项义务,实际上是出租人应维持租赁物合于使用、收益状态义务 的延伸。维修是指于租赁物不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时,对租赁物予以修理,以使承租人得以按照约定正常使用、收益。维修义务的构成 是:(1)确有维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需要维修方能满足承租人依约 定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2)有维修的可能,指损毁的租赁物在事 实上能够修复,并且在经济上也合算。(3)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已为 维修的通知,承租人应为通知而未为通知的,出租人不发生维修租赁物 的义务。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租赁物的维修按照规定或者 约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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