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 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 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 定的维修义务。
条文要义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发出通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 限内维修。如果出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对租 赁物自行进行维修,其维修费用应当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出具维修费 用单据,出租人据实予以承担。如果因维修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 的,承租人享有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的请求权,出租人应当依照其请 求,相应减少出租人的租金,或者相应延长租期,以弥补承租人的损 失。
在承租过程中,如果是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 则是承租人的过错所致,对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出租人 不承担维修费用、同意解除合同以及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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