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 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 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条文要义
承租人在承租租赁物期限内,原则上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 者增设他物,除非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只有经出租人同意,才可以对租 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在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时,应当在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范围。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就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的,违反了承租人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 原状。对于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给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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