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一十六条:转租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 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 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条文要义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之一,是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 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构成合法转租,转租 合同有效。
      出租人的同意,既可以是在承租人转租前,经概括授权的方式,也 可以个别认可的方式表示同意,还可以在转租事实发生后采用予以追认 的方式。
      转租合同成立,在同一个租赁物上就出现了出租人、转租人(承租 人)和次承租人三个主体,形成转租合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 律关系是:
      1.转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关系,与普通的租赁并无区别,但在出租人 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与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同时终止 时,次承租人可以直接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免除其对于承租人的返 还义务。
      2.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受影响,承租人并应 就因次承租人应负责的事由所产生的损害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至于损 害的发生,承租人有无过失在所不问,只要是可归责于次承租人的事由 即可。
      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原本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基于保 护出租人利益的法律目的,确认以下法律关系:次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 租人履行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出租人也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行使转 租人可以行使的权利。
      转租是以承租人享有租赁权为基础的。在承租人的租赁权因合同终 止等原因消灭时,次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主张租赁权。如因此导致次承 租人不能得到租赁权而受有损害时,次承租人也只能向转租人请求赔 偿。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构成违约行为,是不合法的 转租。其法律关系是:
      1.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可以生效,转租人负有使次承 租人取得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权利的义务,因转租人不能使次承租人 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次承租人得向其主张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双方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时,次承租人如果误信转租人业已取 得出租人的允许,可以以错误为理由行使合同的撤销权,以赋予次承租 人更大的选择空间。
      2.承租人擅自转租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次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得对抗出租人。在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时, 出租人自得直接向次承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但如出租人不终止租赁关 系,出租人得以所有权为据向次承租人主张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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