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一十七条:转租期限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 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应当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内,即转租期限不能超过本租所剩期限,超出承租人于本租所 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无效,对出租人不发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不 过,转租期限超过本租的期限部分,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予 以同意的,等于对本租又约定了新的租赁期限,超出本租期限的转租期 限就成为本租期限,对各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转租合同的次承租人在与本租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参加诉 讼,次承租人的身份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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