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 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 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条文要义
在转租合同的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对出租人承担缴纳租金义务,次 承租人对转租人承担缴纳租金义务。承租人对出租人拖欠租金,属于根 本违约,出租人当然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是由于存在转租关系,涉及 了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利益,如果因为承租人未缴纳租金而解除租赁合 同,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将无处依附而消灭。对此,次承租人可以代承 租人缴纳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并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进行抗辩,主 张出租人不得解除合同。
次承租人交纳的租金和违约金其实是替承租人履行义务,因此,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转租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 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803.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