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 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 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 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条文要义
租金,是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的对价,一般以金钱计算,但当 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其他物品充当租金的也可以。
租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 应依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 过部分为无效。承租人支付租金应依当事人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 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 的一部或全部为使用、收益的,不能免除或部分免除承租人交付租金的 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由于承租人的原因致租赁物全部毁 损灭失的,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其交付租金的义务应当终止。
承租人支付租金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期限进行。租金支付期限的确定方法是: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约定的支付期限必须遵守。
2.租赁合同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按照补充协议确定支付期限。
3.补充协议仍不能确定的,支付期限的确定办法是: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 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时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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