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二十三条: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 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条文要义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 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租赁物的责任。如果出租人 未经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许可即出租他人之物,或者租赁物因 受其他用益物权的限制,致使承租人事实上不能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 的,即发生出租人承担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问题。
      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有第三人就租赁物 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发生。(2)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所主张 的权利发生于租赁物交付之前,妨害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 (3)承租人于合同订立时不知有权利瑕疵存在。(4)承租人在第三人 主张权利时及时通知了出租人。承租人未通知的,构成违约责任。
      出租人承担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价金或者 不支付价金。其中不支付价金,既包括暂时不支付价金,也包括解除租 赁合同而终局地不支付价金。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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