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 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 规定情形。
条文要义
承租人产生法定解除权的原因,是非因承租人的原因使租赁物无法 使用,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承租人产生法定解除权。
承租人产生法定解除权的事由是:
1.在租赁过程中,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了租赁房 屋,承租人无法使用,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
2.租赁房屋出现了权属争议,租赁房屋到底是谁的都不知道,承租 人当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3.租赁物违反《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 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租赁房屋没有适住条件,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 权,可以行使解除权,要求法院解除租赁合同。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