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二十五条:买卖不破租赁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 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条文要义
      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权物权化的体现,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限 内,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可以对抗第三人,即使该租赁物所有 权人或享有其他物权的人也不例外。我国确认租赁权的对抗效力,不论 房屋租赁要求进行登记备案是否妥当,但经由登记备案,承租人的租赁 权即可具有对抗的效力。无论是需要进行登记的租赁还是不需要进行登 记的租赁,无论是动产租赁还是不动产租赁,租赁权都具有对抗效力。 承租人可以基于租赁权对第三人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
      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是:(1)租赁合同成立并且已经生效; (2)租赁物已经交付给承租人,被承租人实际占有;(3)租赁物的所 有权变动发生在租赁期限内;(4)出租人或者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 物所有权让与给了第三人。具备上述条件,即使租赁物的买受人不知道 该租赁合同的存在,租赁关系仍然能够对抗该买受人,租赁关系对买受 人具有拘束力。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 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符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要求,应予支持。例外的 是:(1)当事人另有约定,依照约定;(2)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 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3)房屋在出租前已被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上述三种情形,都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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