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 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 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条文要义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承租人租赁的房屋时,承 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承租人 的优先购买权依法产生,只能属于特定人享有,具有一定的专属性,承 租人不能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享有,承租人只有在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才可以行使。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于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时。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为通知义务。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后 的15天之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指价格的同 一,主要是指出价,包括价格、交付房价期限、方式等,至于所出售房 屋的部位、数量应无区别;如果出租人基于某种特殊原因给予了其他买 受人一种较优惠的价格,而此种优惠能以金钱计算,则应折合金钱加入 价格中。如果不能以金钱计算,则应以市场价格来确定房价。
对抗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事由是:
1.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依照物权优先原则,可以对 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其近亲属的购买权优 先。
3.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即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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