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 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条文要义
出租人违反义务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主要是未通知承租 人,以及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当构成出租人侵害承 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其救济方式是对抗出租人与买受人买卖合同的效 力,还是其他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 定其救济方式是损害赔偿,而不是必须保障承租人优先购买,其理由 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基于租赁的债权而产生,与基于物权而产生的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同。本条采纳了这种做法,如果出租人未通知承 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构成侵害承租人 的优先购买权,救济方式是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承 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采用了对承租人受 损害采取赔偿责任的方式救济,而不是保障承租人优先购买,因此出租 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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