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二十九条:租赁期限内租赁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 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 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条文要义
      租赁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负担,即当由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和出租人 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自 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由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不幸事件只能落在被 击中者头上”的法律观念,出租人应负担此种情形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现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的,除了风险由出租人负担外,对于承租人而言,可以适用的救济方法是:
      1.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应当准许。
      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既可以协商解除,也可以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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