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人身安全的法定解除权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 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条文要义
      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质量,出租人负有告知义务。在一般 情况下,租赁物的质量问题一经告知,承租人在使用、收益租赁物时, 就会加以注意,防止危险发生。不过,租赁物存在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 者健康的质量问题,并且可能发生更危险的情形时,租赁物的质量问题 就不是一般的质量问题了,而是关系承租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问题。对 此,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只要以租 赁物的质量问题存在危及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的情形为由行使解除权, 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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