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 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条文要义
房屋租赁权的主体变更,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限内,当承租 人死亡后,租赁权的主体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的规则,包括租赁 权的法定让与和租赁权的承继。
1.租赁权的法定让与,是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与其生前 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至租赁合同期限届满 为止。
2.租赁权的承继,是承租人租赁房屋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方式 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后,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承继租赁人的地位,请求按照原租赁 合同租赁房屋的,发生承租人的变更,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进行经营活 动,至原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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