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满承租人续租权和优先承租权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 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 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条文要义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享有两项权利。
      1.续租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如果承租人继续使 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就继续续租,原租赁合同继续有 效,实际上是成立了新的租赁合同。这个新成立的租赁合同是不定期租 赁合同,适用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
      2.优先承租权。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要求 续租,他人也要求承租的,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承租,订立新的租赁合同。优先承租权的基本条件是同等条件,主 要是租金数额,也包括租赁期限等。在订立新的租赁合同时,只要约定 条件是一样的,原承租人就有权优先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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