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 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条文要义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约定的主要内容是:(1)租赁物名称:合同的 租赁物条款应当写明租赁物的名称;(2)数量:对具体的租赁物的数 量应当写明;(3)规格:对租赁物的规格需要明确约定;(4)技术性 能:对租赁物的技术性能亦须明确约定;(5)检验方法:采用何种检 验方法应当明确约定;(6)租赁期限:约定合同明确的起止时间; (7)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对租金的总额、构成的部 分、支付期限、支付方式、支付的币种等,都须明确约定;(8)租赁 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约定租赁物最终归何方当事人所有;(9)其 他条款:如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保养、维修、保险、违约责任等条 款,都须约定。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复杂,融资金额较大,履行期较长, 为了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为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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