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条文要义
所谓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等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就是以虚构的 租赁物作为标的签订虚假的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扣除了 虚构的租赁物,不存在租赁物和购买租赁物的法律关系,其实剩下的就 是融资法律关系了。用虚构租赁物的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其实就是非法融资合同。按照本条规定,这种虚构租赁物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 是无效的合同。
不过,依照本法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法律行为,是隐藏行为,应当根据被隐藏的行为的性质适用法律。 当用形式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掩盖非法的融资行为,融资行为是非法的, 则该融资行为当然是无效的。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所隐藏的融资行为,其实就是民间借贷,而民间 借贷的行为是合法行为,那么,这种融资行为应当是合法行为,应当按 照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确定行为的效力,就不一定都是无效的。这 样的理解,是否形成本法第146条第2款规定和本条规定的冲突呢?笔者 认为,本条规定的是“租赁合同无效”,以掩盖非法目的为要件,既然隐 藏的是非法目的,当然该融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如果以虚构租赁物的 方式隐藏的不是非法目的,而是合法的行为,则适用本法第146条第2款 规定确认被隐藏行为的效力规则,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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