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租赁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 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条文要义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享有拒绝受领权,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 符合约定等原因出现时,就可以拒绝受领交付的标的物。在融资租赁合 同中,承租人具有买受人的地位,因此,也享有买受人所享有的拒绝受领权。
承租人行使拒绝受领权的事由是:(1)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2)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 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这是出卖人迟延交付 标的物,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有权拒绝受领。
承租人行使买受人的拒绝受领权,拒绝受领租赁物的,应当及时通 知出租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的,出卖人构成违约行为,应当取回租 赁物,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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