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 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条文要义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委托和选择,向出卖人 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构成融资、买卖和租赁多重合同关 系。在这样的复杂法律关系中,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 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索赔权由谁行使作出约定,例如约定出卖人不 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而不是由出租人即买 受人行使索赔权。事实上,即使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这样的约定,按 照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相当于买受人的地位,承租人也享有这样的索赔权。当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时,由于出租人是名义上的买 受人,因此应当对承租人行使索赔权负有协助义务,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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