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 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 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条文要义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 的,并且直接交给承租人使用,因而只要出卖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 人,承租人就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所以,承租人因买卖合同的标的 物有瑕疵或者出卖人有其他违约行为,在向出卖人主张索赔权的期间, 也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没有理由拒付租金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除外的情形是,承租人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 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由于对于租赁物并非真正由承租人所选择,乃 依赖出租人的专业技能等作出的选择,因此,承租人在索赔期间,可以 向出租人请求减轻或者免除租金。出租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承租人 的减免租金的请求,进行协商,达成合意。如果不能达成合意而发生争 议,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租金的减免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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