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四十三条:出租人对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承担责任

      第七百四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 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 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出卖人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违约的索赔 权,原则上属于承租人,因此,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应当由承租 人自己负担后果责任。只有出租人违反义务,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 索赔权利失败的,出租人才应当承担责任,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 赔偿责任。出租人承担行使索赔权利失败责任的事由是:
      1.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将会使承租人因出租人 的不作为而致自己无法查知标的物质量瑕疵,因而不能及时行使索赔 权,导致索赔逾期。
      2.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违反出租人对承 租人索赔的协助义务,也是索赔失败的原因。
      出现这两种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
      在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中约定只能由出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的 索赔权利,承租人无权行使,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如果出租人怠于行使 索赔权,造成承租人的利益损害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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