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四十四条: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 的合同内容。
条文要义
      在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购买的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择 确定的,出租人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体现 的是承租人的需求和意思表示。因此,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租赁物的买 卖合同之后,出租人没有独立行使的合同变更权,不能擅自与出卖人协 商变更买卖合同。如果要变更买卖合同,须经承租人同意,按照承租人 的意志进行变更。出租人自己不能单独决定变更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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